規(guī)章制度
校紀管理懲處條例
時間:2013-12-29 17:43 作者:admin 來源:未知 閱讀次數(shù): 次
校紀管理懲處條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國強校園秩序管理,維護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。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(quán)益,特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本條例僅限于本校在校學生。 第三條 對違反校紀的學生。在需要懲處時,堅持以教育為主,紀律處分從寬的原則。 第二章 懲處種類和運用 第四條 對違反校紀管理行為的懲處,分為下列三類: (一)通報批評。 (二)處分、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。 (三)交由公安機關(guān)處理。 第五條 對違反校紀管理而造成的損失或傷害,由違反校紀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負擔醫(yī)療費用。 第六條 違反校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直至免予懲處: (一) 情節(jié)特別輕微的。 (二) 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。 (三) 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,又能主動承認錯誤,未造成嚴重后果的。 第七條 違反校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珠可以從重懲處: (一) 勾引外校,社會閑散人員來校惹事生非的。 (二) 有較嚴重后果的。 (三) 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校紀管理的。 (四) 對檢舉人、證人打擊報復的。 (五) 屢教不改的。 第三章 違反校紀行為的懲處 第八條 擾亂課堂紀律,嚴重影響教學,不服從管教的,給予通報批語或警告處分。 第九條 無故曠課一天的,通報批評;無故曠課累計一周的,給予警告處分;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個月的,給予除名處理。 第十條 侮辱他人人格,或者捏造誹謗他人的,給予警告處分,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處分。 第十一條 勾引校外人員干擾教學秩序,給予警告處分,造成嚴懲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 第十二條 攜帶鐵棍鐵鏈、管制刀具和其它兇器進入校園,但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,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,后果嚴懲交由公安機關(guān)處理。 第十三條 毆打他人,造成輕微傷害,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、記過處分。 第十四條 偷竊、騙取、搶奪少量財物的,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、記過處分。 第十五條 隱匿、毀棄或者私自拆開他人郵件、電報的,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。 第十六條 破壞公共財物,校園設施,污損墻壁的,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說者警告處分。 第十七條 在校內(nèi)或者學校組織的活動中,抽煙或酗酒的,給予通報批評。 第十八條 由于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》被公安機關(guān)處罰的,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;被公安機關(guān)認定犯罪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 第十九條 違反校紀管理行為,受到懲處分后,但仍不思悔改,在原懲處的基礎上作升一級懲處。 第四章 懲處權(quán)限和執(zhí)行 第二十條 對違反校紀管理行為的懲處,除記過留校察看由校務會議批準,其他處分由保衛(wèi)科會同政教處、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,報告管理校長批準。 第二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與國家現(xiàn)行法規(guī)和教育管理部門的規(guī)定如有相悖,以國家法規(guī)和教育管理部門的規(guī)定為準。本規(guī)定的解釋由保衛(wèi)科負責解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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